关于调整IP地址资源分配管理政策的通知
2025年04月21日10:19
来源: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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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,着力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,统筹好互联网基础资源供给需求关系,有效提高国内IP地址资源配置效率,对IP地址资源分配管理政策进行优化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调整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P地址资源管理办法》“第八章 地址资源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”中部分条件为:
原则上持有时间不满1年的地址段,不得转移。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地址段,须按照要求提交转移材料,转移材料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转移。如涉及重大业务需求、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地址转移且突破以上原则的,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。
海外地址转入、用户单位解散、国内子母公司互转这三种情况不受第5条限制,除常规转移材料外,还需提供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,转移材料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转移。
根据APNIC政策规定,103.0.0.0/8地址段和2019年7月后视同103.0.0.0/8地址段的回收再分配地址转移仍需要满足距离初始分配时间满5年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
2025年4月16日
